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3987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8284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类第1046807号商标所有人CINQ HUITIEMES公司出具的共存同意函(经公证认证),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形式有所不同,故可暂且推定二者共存于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较小,可不判定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