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云思畅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01383号“kubedata.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58365号“ku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登记信息、章程、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ubedata.io”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设备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产品测试”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