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谓爱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42028号“谓颐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功能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的。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谓颐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应不易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