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海鸿密封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59474号“卡尺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12800208号“卡尺牌及图”商标、第16441363号“卡尺牌 KACHIPAI”商标、第18352589号“卡尺牌 KACHIP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予以无效宣告,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