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福美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53913号“郭场火锅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24790号“郭场火锅鸡 郑梅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经查,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2020年11月17日他人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郭场火锅鸡”,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鸡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