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亚黑珊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07460号“黑珊瑚BLACK COR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282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13782号“黑珊瑚营地Bkcoral cam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也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极为类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多年,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黑珊瑚”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黑珊瑚营地”之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