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尚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晨光旭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24609号“有料 有料餐创YOU LIAO CAN CHUANG 美•食•不•可•辜•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00002号“有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47631号“有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053210号“有料名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065250号“有料烧YOUL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507957号“有料食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三至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饭店;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四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3、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有料 有料餐创YOU LIAO CAN CHUANG 美•食•不•可•辜•负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含义无明显区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茶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