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每如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科创(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79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85671号“慧润泽科技HUIRUNZEKE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