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岚智财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58166号“小象优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02821号“小P优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991215号“小P优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569678号“小P优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694906号“小P优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391388号“小象优品xiaoxiangyou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象优优”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牛奶为主的牛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奶;奶昔;牛奶替代品;奶茶(以奶为主);可可味的牛奶饮料;豆浆;乳酸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清;奶油;蛋白质牛奶;奶酪;酸奶酪;乳酪;牛奶制品;牛奶;奶粉;食物用奶粉;食用奶粉;营养奶粉;羊奶粉;豆奶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三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乳清;奶油;蛋白质牛奶;奶酪;酸奶酪;乳酪;牛奶制品;牛奶;奶粉;食物用奶粉;食用奶粉;营养奶粉;羊奶粉;豆奶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牛奶为主的牛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奶;奶昔;牛奶替代品;奶茶(以奶为主);可可味的牛奶饮料;豆浆;乳酸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