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435059号“生命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生命系 47435059

阅读:80042 2021-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孕宝国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35059号“生命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37035号“生命关系 LINK OF LIFE及图”商标(…

  申请人:深圳市孕宝国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35059号“生命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37035号“生命关系 LINK OF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公众号截图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生命系”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药物饮料;医用营养品;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叶酸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食用蜂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糖;医用的营养糖果”商品 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仅为公众号截图,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以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糖;医用的营养糖果”商品 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药物饮料;医用营养品;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叶酸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

本文《关于第47435059号“生命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生命系 474350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9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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