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112704号“宝德安钛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宝德安钛可 48112704

阅读:166134 2021-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宝德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维知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12704号“宝德安钛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1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16类、第37类上在先已注册类似商标并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申请人:珠海宝德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维知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12704号“宝德安钛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1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16类、第37类上在先已注册类似商标并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源自于申请人字号,也是申请人对应英文“PROTECH”的音译,亦是申请人域名的延伸注册,在先亦有类似含“钛”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申请人官网网址信息、产品测试报告、类似商标档案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宝德安钛可”,虽然商标中含有“钛”,但整体用在指定商品上,尚无充分理由认定其作为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材料产生误认,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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