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镇周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80493号“宾玛仕牛仔先生 BMSMANJEA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35699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357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各引证商标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宾玛仕牛仔先生 BMSMANJEANS及图”,与各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各引证商标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