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矿复地生态环境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279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20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150757号“众卡运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在“干冰(二氧化碳);生物化学催化剂;相纸;未加工环氧树脂;肥料;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工业用黏合剂;纸浆”商品上予以驳回,在“酒精;防水垢剂”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现处于异议期限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经过一定设计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肥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