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74961号“遇见什刹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早于2016年就已经开始使用,在北京什刹海地区改造、国货之光等众多活动中已具有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90084号“什刹海商会 什刹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94424号“遇见公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现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宣传活动资料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遇见什刹海”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各引证商标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