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沧州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25879号“德天建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11484号“德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860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566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035798号“德天建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017146号“天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设备出租;电梯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指定使用的“电梯安装和修理;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德天建工”、对应拼音“DETIANJIANGONG”及图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