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轩朵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09243号“RAAS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9281号商标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98472号商标、第1079936号商标、第11331958号商标、第82742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整体外观、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