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960861号“六合复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六合复安 47960861

阅读:99551 2021-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淄博轩辕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60861号“六合复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

  申请人:淄博轩辕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60861号“六合复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六合”为我国古代玄学术语。申请商标中含有“六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六合”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的地名。申请商标中含有“六合”,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含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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