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蓉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8091号《关于第31179556号“设计联城CITYLIN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32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4793号终审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第8774524号“设计聯合 a+ DESIGN UNION”商标、国际注册第842043号“CITYLINE”商标、第5894441号“联城 LIAN 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本案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室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且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和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设计”服务上已被撤销注册,故申请商标在“建筑学服务;建筑学咨询”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27332510号“設計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和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设计”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注册,现引证商标二在“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室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平面美术设计;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建筑学咨询”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建筑学服务;建筑学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设计和创作”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设计和创作”等服务为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的汉字“设计联城”及英文“CITYLINX”均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前述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学服务;建筑学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