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县牵牛花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恒方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8080号《关于第28826044号“宗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4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7364号终审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434933号“宗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驳回复审决定,并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依法裁定不予注册,该裁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