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46513号“行无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73411号“固铂轮胎 行走无疆COOPERTIR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29026号“公众 行 和合共生 天下共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47716号“行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98223号“无疆WU J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器材修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相器材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