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拜城县富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94592号“西域醉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88524号“西域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129838号“西域汇美EHSY VI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695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370593号“纳食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决定,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