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市拿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78468号“盛香亭SHINING TAS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08136号“SHINETAS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9241号“时真SH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31559号“炫舞金SHINING 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31560号“SHINING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442397号“SH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