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030370号“EF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FC及图 44030370

阅读:138911 2021-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30370号“EF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3283号“意香鸡 EF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30370号“EF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3283号“意香鸡 EF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98410号“EF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一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73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服务外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

本文《关于第44030370号“EF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FC及图 440303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920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