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润盛潭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50703号“黔玖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90697号“黔玖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黔玖堂”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文字“黔玖坊”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