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安密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峰装配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02131号“安密特AMT AMULE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37019号决定,于2020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2016年1月至今一直处于持续使用中。申请人产品先后通过以下权威机构认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产品认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中心产品认证等。因申请人的产品已通过各权威认证,申请人已长期与部队达成合作,但因附有保密义务,不能提供相应的合同证明。但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一直将“安密特AMT AMULET及图”牌产品在京东上销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京东上销售“安密特AMT AMULET及图”牌商品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提供的截图大部分极其模糊,难以辨认产品图片中的内容,更看不到复审商标的标识。且截图所显示的商品为各种功能柜、监控终端、报警器和软件,不是复审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为申请人所有,于2009年9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考勤机;电子公告牌”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6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内是否在“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图片不能显示来源,且无形成时间,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6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内在“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此外,申请人称“申请人的产品已通过各权威认证,申请人已长期与部队达成合作,但因附有保密义务,不能提供相应的合同证明”,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