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天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8472879号“一品天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52082号“天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一品天宸”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天宸”,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垫”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冷敷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