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视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55347号“S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34984号“思远 SIYUAN SY及图”商标、第4580473号“少阳 SY及图”商标、第9923924号“SY”商标、第18754814号“诗钰 SY”商标、第6116956号“双溢 SY”商标、第21448467号“S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和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认可,该商标若不被核准注册将损害消费者及申请人利益。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五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享有在先申请权。
2、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0年2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的字母组合“SY”与引证商标三、六字母组合“SY”,引证商标一、二、四独立认读的字母组合部分“SY”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整体认读上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