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一叶花房园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8734397号“一葉花房 SUCCULENT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52487号“一叶花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商标,同是申请人核心品牌,现已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为消费者所接受。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一葉花房”与引证商标文字“一叶花仙”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列举的其他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