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娄树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越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01220号“福事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88377号“福是多”商标、第10723097号“福士多”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89921号“福事多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