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艾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62169号“贴馨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93358号“贴心宝贝 TIEXINBAOBEI”商标、第46827644号“贴心宝贝”商标、第11513522号“贴身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字形和含义上区别明显,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审查予以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失禁用尿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失禁用尿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