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濂福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02168号“万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现声明仅保留申请商标在第43类4301类似的“餐馆;日式料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备办宴席;餐厅;咖啡馆;自助餐厅”指定服务上的注册使用申请,而申请商标保留指定使用的前述服务项目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51235号“万業俱楽部”商标、第46044378号“万業温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第19608001号“万叶料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撤销申请的决定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仅保留申请商标在“餐馆;日式料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备办宴席;餐厅;咖啡馆;自助餐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日式料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备办宴席;餐厅;咖啡馆;自助餐厅”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日式料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备办宴席;餐厅;咖啡馆;自助餐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