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924925号“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 47924925

阅读:142623 2021-05-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云泰热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24925号“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820号“红99”商标、第4547679号“红地产”商、第761143…

  申请人:天津云泰热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24925号“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820号“红99”商标、第4547679号“红地产”商、第7611436号“红 99”商标、第13733847号“红”商标、第27821449号“红 T”商标、第46117948号“红网 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阻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大力宣传和使用,已经取得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实际使用中不易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来源、方案及原稿图、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审查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箱出租、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保险箱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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