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ITESCO TECHNOLOGIE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3482号“VITES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零售和批发有关的服务进行修改,且该修改申请已被核准,修改后的服务不再包含不被接受的与零售和批发有关的服务。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向WIPO提交的服务删减申请的记录、申请商标WIPO信息打印件、申请商标商标局信息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