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的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14059号“无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耳机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59701号“无垠”商标核定使用的照相器材架、摄影器具包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