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什刹海之源会奖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27611号“朕的食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77827号“朕的手艺”商标、第45153369号“朕的龙井”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1496号“朕”商标、第16412031号“朕的茶”商标、第33772575号“朕的便当”商标、第24194580号“朕的煎饼 朕的煎饼 餅 煎饼 米皮 稀饭及图”商标、第46786661号“朕的手艺”商标、第46800079号“朕的手艺”商标、第5481506号“朕”商标、第38969755号“朕的鸭子”商标、第19789800号“朕的膳”商标、第18990487号“朕的湯King’s soup及图”商标、第15009047号“朕”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商品、第30类商品及第43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