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641988号“码上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码上行 26641988

阅读:126792 2021-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9日对第26641988号“码上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403059号“码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9日对第26641988号“码上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403059号“码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61695号“码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22675号“码上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79095号“码上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03172号“码上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码上”品牌、抢占社会公共资源的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容易导致不特定消费者的误认,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及和谐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的裁定、决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并善意申请注册的,没有摹仿、攀附申请人的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从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根本不近似。争议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相关新闻报道及各个运营场景的新闻报道;

  2、被申请人各类资质证书、软件证书和专利证书;

  3、运行场景后流量截图;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

  5、“码上行”商标在运行项目上的使用截图;

  6、“码上行”线上广告、线下露出图片;

  7、“码上行”项目合作协议、广告发布和活动宣传合同;

  8、“码上行”相关新闻报道等。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0年4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3日

本文《关于第26641988号“码上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码上行 266419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8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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