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都匀市甘塘源泉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红微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30746号“贵品毛尖泉guipinmaojianq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619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成功注册了第16553592号“毛尖泉”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作碳酸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作碳酸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作碳酸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毛尖”,为茶叶的一个品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