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628927号“新亚胜光电 YES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亚胜光电 YES TECH及图 45628927

阅读:105254 2021-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弘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28927号“新亚胜光电 YES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47472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740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534549号…

  申请人: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弘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28927号“新亚胜光电 YES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47472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740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5345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450217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核准注册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第72813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866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848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13262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1496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12530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八至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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