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96239号“金英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35445号“泰金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97055号“金鹰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