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金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94180号“新科XIN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72220A号“新科”商标、第29761347号“新科”商标、第12026135号图形商标、第234958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商品具有地域性,在实际使用中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新科” 、拼音“XINKE”和图形组成,其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呼叫、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电气测量用稳压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电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含义、呼叫、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