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姆内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21532号“OMNA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19806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68748号“东峰英杰及图”商标、第13725543号“PRORAY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