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科瑞思杂草防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473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0170164号“慷扬 KANG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