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蒂芬帕内尔万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崇智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55920号“S.C. Pann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81353号“S.C. Pannell Wi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20年4月6日刊登宣告无效公告。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自无效宣告之日起已满一年,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