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775309号“辛文彬字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辛文彬字帖 29775309

阅读:126622 2021-06-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辛文彬 被申请人:广东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对第29775309号“辛文彬字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件及签名等证据授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辛文彬字帖”商标。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

  申请人:辛文彬

  被申请人:广东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对第29775309号“辛文彬字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件及签名等证据授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辛文彬字帖”商标。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微信聊天截图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研究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首先,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辛文彬字帖”,该整体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其次,申请人虽在本案中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图证据,但该证据未显示被申请人,且未经公证,故对其证据的真实性我局不予认可。因此,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

本文《关于第29775309号“辛文彬字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辛文彬字帖 297753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8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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