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优智家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77762号“US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379641号“USMART及图”商标、第17530514号“U-SMART”商标、第18503442号“UP-SMART”商标、第15025819号“UP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冷藏柜;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电暖器;空气过滤设备;水净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对“灯;卫生设备用水管;浴霸;抽水马桶;澡盆”商品进行复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灯;卫生设备用水管;浴霸;抽水马桶;澡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主体资格证据、商标设计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著作权证书、门牌及企业内部图片、产品图片、产品使用说明书制作图片、产品标签图片、商标使用图片、销售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冷藏柜;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电暖器;空气过滤设备;水净化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灯;卫生设备用水管;浴霸;抽水马桶;澡盆”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灯;卫生设备用水管;浴霸;抽水马桶;澡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