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845698号“优志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志愿 48845698

阅读:75522 2021-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亿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重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45698号“优志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15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已经无效。第471900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申请人:上海亿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重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45698号“优志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15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已经无效。第471900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娱乐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652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除申请人放弃的“娱乐信息”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娱乐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申请人放弃的“娱乐信息”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大会;学校(教育);书籍出版;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文稿撰写;教育信息;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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