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438182号“呼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呼吸 49438182

阅读:63801 2021-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猫头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38182号“呼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37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295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74…

  申请人:北京猫头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38182号“呼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37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295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741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1995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9359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7121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6928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经无效。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0日

本文《关于第49438182号“呼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呼吸 494381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856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