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528082号“ANN SUMMER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NN SUMMERS 26528082

阅读:123062 2021-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妮萨莫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爱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7日对第26528082号“ANN SUMME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从事销售成人用品的企业,其 “ANN SUMMERS”(安妮萨莫斯)品牌在…

  申请人:安妮萨莫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爱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7日对第26528082号“ANN SUMME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从事销售成人用品的企业,其 “ANN SUMMERS”(安妮萨莫斯)品牌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525508号“ANN SUMMERS”商标、第7130566号“ANN SUMMERS及图”商标、第7130567号“ANN SUMMERS及图”商标、第G1016091号“ANN SUMM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ANN SUMMERS”系申请人的知名商号,争议商标系构成对申请人商号的恶意侵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其他知名的成人用品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进行了注册。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截图;

  2、申请人发展历史;

  3、维基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的介绍;

  4、相关商标注册证书;

  5、百度、有道的翻译;

  6、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盐城爱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申请注册,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作出《异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0年4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个人用性交润滑剂;膏剂;人用药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6日。争议商标经由我局核准,变更其注册人名义为江苏爱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第10类避孕套等商品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三、被申请人作为商标注册人,共申请注册了21件商标,其中包括了“喵星人”、“MEWARE”、“WATER GLIDE”、“CLEAN SHOWER”及“安妮萨莫斯”等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ANN SUMMERS及图”为无含义的臆造词汇,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为“ANN SUMMERS”,与引证商标二、四字母组合相同,以上商标整体上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性交润滑剂;人用药;补药;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振荡器和避孕套、按摩器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已构成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综上,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膏剂等其他商品与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字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ANN SUMMERS”作为字号在先使用在膏剂等商品上并有一定知名度,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另外,争议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成人用品等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喵星人”、“MEWARE”、“WATER GLIDE”、“CLEAN SHOWER”及“安妮萨莫斯”等商标,上述商标与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的成人用品的商标相近。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具有搭靠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故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0日

本文《关于第26528082号“ANN SUMMER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NN SUMMERS 265280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8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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