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寰唐(杭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82134号“Vida g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86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予以撤销。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738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予以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