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军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71170号“无量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新含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宗教感情。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文字“无量坊”构成,其中“无量”为宗教用语,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